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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曾一×与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一×,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曾一×。委托代理人刘迎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原告曾一×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迎秋与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一×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曾二×,现年16周岁。婚后矛盾经常发生,双方又无法沟通,2014年8月,原告离家搬到父母处居住,致使双方感情破裂。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曾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蒋××辩称,2010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每周才回家一次,家里的大事小事都由被告一人操持,即使再受苦受累,被告也始终没有一句怨言,只是希望原告多抽出时间关心孩子和老人。2014年底,因健康原因,被告在情绪上和脾气上出现波动,被告也曾告诉原告自己脾气不好时,希望原告多理解。原告虽然平日回家次数少,但只要周末回家就会给被告和孩子做饭,不管晚上睡得多晚,转天都会给被告和孩子买早点。被告认为双方根本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也没有什么调和不了的矛盾。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曾二×,现系大港油田第一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婚前、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婚初双方感情尚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然从已查明的事实看,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和原则性矛盾,世上既无一帆风顺的婚姻,也无无矛盾的夫妻,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做到多沟通、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都以家庭利益为重,求大同存小异,矛盾还是可以化解的。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一×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曾一×与被告蒋××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