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宝中申请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张晓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宝中,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张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20号申请人张宝中,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朱杰,重庆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鱼亭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晓阳,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晓阳,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张宝中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张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张晓阳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宝中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号*幢**-*号房屋一套(106房地证2013字第10986号)。三、查封担保人李婵娟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114房地证2009字第066076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