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伦祖与黄鹏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伦祖,黄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朱伦祖。委托代理人张成涛,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鹏寿。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承揽工程因没有自己的公司账户,故借用被告公司账户与工程发包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后该工程款被被告私自挪用52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伦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全部退还原告朱伦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徐聚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