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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被告刘同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刘同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6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责人王喆,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广恩,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中龙,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刘同涛,男,1987年6月9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被告刘同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延恒人民陪审员  弓爱婷人民陪审员  周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