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延非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24号原告王延非,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欣楠,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张达,该行行长。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非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30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原告王延非负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