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可可阿某某与ANDREAS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可可阿某某,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宰宇,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贵仁,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NDREAS,男,1961年4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国籍奥地利,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可可阿某某与被告ANDREAS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可可阿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可可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一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