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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长沙先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湖南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营销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先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湖南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先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杨再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386号。法定代表人周跃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长沙先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湖南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营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14)第1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