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罗广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刑初字第00379号公诉机关重庆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广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O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广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亮进行了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罗广杰因缺钱用,多次在开县城内盗窃手机,总价值人民币7469元。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罗广杰在开县县城“某某网吧”趁被害人谭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盗走。后罗广杰将该手机以230元的价格卖给开县某某通讯门市。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38元。2015年6月26日6时许,被告人罗广杰发现开县某某街道某某街五路某号“某某建材”门市内无人,便将门市内王某甲的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后罗广杰将苹果4S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开县某某通讯门市。经鉴定,该苹果6手机价值4195元,苹果4S手机价值435元。2015年7月1日6时许,被告人罗广杰在开县县城“某某网咖”趁被害人祁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盗走。后罗广杰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开县某某通讯门市。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1元。2015年7月7日,被告人罗广杰被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4部手机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广杰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广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谭某某、王某甲、祁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雷某、周某某、王某乙、邓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口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广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广杰因犯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广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广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追缴被告人罗广杰的违法所得83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红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