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毅,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82年6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