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海文与牟培源、魏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文,牟培源,魏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392号原告张海文。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培源。被告魏海霞(系被告牟培源之妻)。张海文诉牟培源、魏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文之委托代理人杨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培源、魏海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二被告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张海文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元月,被告牟培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12000元,约定2014年4月15日前还清,被告魏海霞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2000元。被告牟培源、魏海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牟培源与被告魏海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5日,被告牟培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1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魏海霞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后,被告牟培源至今未还款,被告魏海霞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被告牟培源向原告借款11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了明确的还款日期,被告牟培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牟培源偿还借款112000元,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牟培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培源、魏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文借款112000元,二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保全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婉婉审 判 员 孙 波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燕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