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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2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本县。被告:袁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个儿子,取名袁某乙,2006年9月27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被告袁某甲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利辛县民政局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个儿子,取名袁某乙,2006年9月27出生。现原告王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袁某甲不同意离婚,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袁某甲离婚,但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袁某甲积极要求和好。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