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志平与乔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平,乔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平,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花石崖镇马家沟村。被执行人乔美丽,女,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气象路。马志平与乔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美丽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马志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马志平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407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4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马志平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