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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斌与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肖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2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斌。委托代理人吴文俊,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