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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于秀香与岳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香,岳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18号原告于秀香,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育红道朝阳楼18-1-201,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9********。委托代理人苏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芃,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西青道春畅里10-2-102,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香与被告岳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岳芃因对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南马路大队作出津公交决字(2015)第120401200001088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行政诉讼一案,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案原告于秀香作为第三人亦参加该案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01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岳芃的诉讼请求。岳芃不服该判决,已于2015年8月31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