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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玉红,杨来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82号原告:武玉红,农民,身份证明号码341181197301166843。委托代理人:陶春天,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来鹏,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玉红诉被告杨来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玉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武玉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红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