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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沈某某、林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如伦,林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沈如伦,住依兰县。被告林杰,住依兰县。原告沈如伦与被告林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如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如伦诉称,2011年5月12日,被告承包原告土地,赊欠承包费10.000.00元,约定2011年12月30日还款,按月利1.5分计息,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林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欠据一张。意在证明:被告林杰赊欠原告土地承包费10.000.00元,到期未还月利按1.5分计息。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示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被告承包原告土地,承包费25.000.00元,被告只给付15.000.00元,余欠10.000.00元,约定2011年12月30日还款,按月利1.5分计息,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沈如伦与被告林杰土地承包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承包费10.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视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如伦土地承包费10.000.00元及利息7.650.00元【10.000.00元×0.015×51月(从(2011年5月12日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息合计17.650.00元;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被告林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