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张永刚、郝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张永刚,郝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20号原告:张桂花,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张永刚,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郝静,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宁远镇二台子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中华路139号。负责人:张玉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桂花诉被告张永刚、郝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9.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汤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