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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科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某某已经主动给付子女抚养费,申请人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