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科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某某已经主动给付子女抚养费,申请人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