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玉真与江细军、余干平国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真,江细军,余干平国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杨新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林玉真,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培尧,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细军,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余干平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鹭鸶港乡政府大院,组织机构代码57878606-2。法定代表人郑柱林,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干越大道9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73574-6。负责人洪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45号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67243820-8。负责人张纪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开笔,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新平,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真与被告江细军、余干平国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杨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述各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玉真负担。审 判 长 邱堂寅代理审判员 黄江萍人民陪审员 洪真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