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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与张燕谋、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张燕谋,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国贸中心***房。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荣,系该分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涛,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谋,男,生于1975年9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审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号***室。负责人孟祥山,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临河综合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马晓红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