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东台市德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德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监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东台市德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曹农场花舍小街茂林路。法定代表人花德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龙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街学富镇中兴社区振兴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玉朋,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盐城监狱,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农场。法定代表人丁夫良,该单位监狱长。委托代理人练桂东,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胡成红,盐城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台市德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辉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荣公司)、江苏省盐城监狱(以下简称盐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花德桂及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龙彪,被告国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璐、陈玉朋,被告盐城监狱的委托代理人胡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辉公司诉称,被告国荣公司承建被告盐城监狱公租房工程。2013年7月14日,国荣公司盐城监狱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外墙涂料承包施工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的外墙涂料等由原告承包施工,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约定义务,而被告未完全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2014年11月10日,经原告与国荣公司对账,被告国荣公司共结欠原告48万元,并承诺此款在2015年春节前全部付清,否则承担相应责任。然被告国荣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盐城监狱尚欠被告国荣公司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国荣公司给付工程款48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盐城监狱在向国荣公司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国荣公司辩称,对原告举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协议书没有异议,原告确实为我公司承建了外墙保温工程,但是尚有多少工程款未给付,需要当庭核实,重新确认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盐城监狱辩称,我单位只与国荣公司发生工程款项的往来,国荣公司对外欠款与我单位无关。工程没有最终结算,已经支付国荣公司部分工程款,按照合同价尚有48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国荣公司,扣减质保金、税金,实际可动用的工程款只有320万元。应德辉公司申请,法院已冻结国荣公司50万元未付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国荣公司与盐城监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国荣公司承包盐城监狱公租房(1-1#楼、1-2#楼、2-1#楼、2-2#楼、1#楼、2#楼)工程,资金来源自筹,合同工期180天,合同价款24318620.58元。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实际完成单项工程分批分次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付工程审计结算价款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8%,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2%,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结清(扣留承包人应维修而未维修由发包人维修发生的费用外)。按以上进度付款,无任何利息补偿,本工程结算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结论为准。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本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和保险责任严格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2012年11月15日,国荣公司向马良林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马良林为盐城监狱公租房工程的项目副经理,全面负责盐城监狱公租房工程的一切事宜。2013年7月14日,马良林以国荣公司的名义与德辉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将公租房1-1#楼、1-2#楼、2-1#楼、2-2#楼外墙冷桥部位保温弹性乳胶漆装饰工程承包给德辉公司,约定冷桥部位保温确保15个晴天完成,乳胶漆每幢在具备施工条件情况下,确保20个晴天内完成。外墙仿面砖涂料48元/平方米,预计面积5000平方米,预计24万元;外墙真石漆60元/平方米,预计面积755平方米,预计45300元;出线天沟涂料22元/平方米,预计面积807.60平方米,预计17767元;冷桥部位20厚发泡水泥板保温53元/平方米,预计施工面积1900平方米,预计100700元,总造价约为403767元,具体按工程测算规定测量出的实际平方进行结算。施工量达到50%后付总造价35%计14万元,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总造价的55%计22.2万元,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1年。后国荣公司参照上述协议又将公租房1#楼、2#楼工程外墙冷桥部位保温弹性乳胶漆装饰工程承包给德辉公司,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协议。2014年11月10日,德辉公司与国荣公司进行对账,由马良林以国荣公司名义向德辉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至2014年11月10日,共计工程款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现已付壹拾捌万元整,余款计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我工程项目部承诺余款在2015年春节前分批付款,截至春节全部付清,如不付清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及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马良林在该对账单上签名,并加盖了国荣公司印章。国荣公司对该对账单上马良林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但此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另查,盐城监狱公租房1-1#楼、1-2#楼、2-1#楼、2-2#楼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均为2013年11月28,1#楼、2#楼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均为2014年12月26日。依照施工合同,盐城监狱尚有48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国荣公司。应德辉公司申请,本院已冻结其中50万元未付工程款。再查,2015年春节为2015年2月19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书、对账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盐城监狱将其公租房工程发包给国荣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国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该项目的外墙冷桥部位保温弹性乳胶漆装饰工程分包给德辉公司,系违法分包,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德辉公司系实际施工人,依照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德辉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参照协议约定向国荣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48万元及相应的逾期经济损失。被告盐城监狱作为发包人,其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荣公司虽对对账单上马良林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国荣公司又撤回了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责任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台市德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48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省盐城监狱对被告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520元,由被告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黄 义人民陪审员 吴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