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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刘福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华,刘福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955号原告黄金华,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刘福赞,曾用名刘世佳,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黄金华诉被告刘福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福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元月29日为被告刘福赞工作,欠原告工资16000元,被告无钱支付,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资1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曾庆勇、陈荣华、刘斌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证明被告刘福赞又名刘世佳,是本案适格的被告;3、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6000元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跟随被告刘福赞在赣州及各县市工地做水电安装工作。2014年1月30日,被告刘福赞写下欠条一张,言明:今欠黄金华工资16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另查明:被告刘福赞与欠条上刘世佳为同一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金华为被告刘福赞提供劳务而产生债务,被告出具欠条后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黄金华要求被告刘福赞支付工资款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福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福赞支付原告黄金华工资16000元。限被告刘福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福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婧妍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