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孩子年龄尚幼,离婚对孩子影响太大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美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