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孩子年龄尚幼,离婚对孩子影响太大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美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