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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义洪与王永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洪,王永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李义洪,男,生于1955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王永全,男,生于1972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洪诉被告王永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义洪负担。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光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