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贺慧芳与康文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慧芳,康文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74号原告贺慧芳,女,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无业。被告康文华,男,汉族,69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慧芳诉被告康文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