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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贺慧芳与康文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慧芳,康文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74号原告贺慧芳,女,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无业。被告康文华,男,汉族,69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慧芳诉被告康文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