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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银辉与林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20号原告吴银辉,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世龙,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小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银辉与被告林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银辉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银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为2915元,由原告吴银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付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