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高祥与郑刚、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祥,郑刚,付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王高祥。被告:郑刚,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付国玉,山东广饶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高祥诉被告郑刚、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申请费420元,由原告王高祥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