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景实业公司与蓝沼泽建筑科技公司、杨德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广景实业有限公司,武汉蓝沼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杨德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广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景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武汉蓝沼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沼泽建筑科技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杨德泽,男,汉族,住荆门市沙洋县。申请执行人广景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沼泽建筑科技公司、杨德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蓝沼泽建筑科技公司、杨德泽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沼泽建筑科技公司、杨德泽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