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佐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3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