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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潍坊中亮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中亮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728号原告:潍坊中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芹,经理。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自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中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中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中亮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中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592元,由原告潍坊中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书 记 员 毕清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