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单个、汪如敬与窦自海、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单个,汪如敬,窦自海,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许鹏,滕州市诚运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696-1号原告杨单个,农民。原告汪如敬,农民。被告窦自海。被告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金河路西段锦和花园开元汽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被告许鹏。被告滕州市诚运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滕州市枣滕公路郭河大桥西侧。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枣庄滕州市东新路西侧解放路北侧滕信凤凰苑营业房。原告杨单个、汪如敬与被告窦自海、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许鹏、滕州市诚运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R×××××重型自卸货车和鲁D×××××重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重型自卸货车和鲁D×××××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安成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