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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郝晓臧与付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臧,付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郝晓臧,男,1993年6月14日生。被告付乾坤,男,23岁。原告郝晓臧诉被告付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晓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郝晓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九红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