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郝晓臧与付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臧,付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郝晓臧,男,1993年6月14日生。被告付乾坤,男,23岁。原告郝晓臧诉被告付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晓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郝晓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九红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