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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凤强与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于海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704号本院2015年9月30日对上诉人闫强等人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呼民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中第7页第二行“藤东生”应改为腾东生;二、判决书中第7页第二行“王洪卫149642.14元”应改为王洪伟18706公斤;三、判决书中第7页第三行“薛发军”应改为薛法军;“左宝生”应改为左保生;四、判决书中第7页第六行“曹化军34806.27���”应改为15949公斤;五、判决书中第7页第七行“藤贵生”应改为腾贵生;六、判决书中第8页第三行“吴凤强支付奶资”应改为吴凤强支付2014年4-7月奶资;七、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五行“696304.16元”应改为704478.37元;八、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四行“藤东生”,应改为腾东生;九、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三行“薛发军”应改为薛法军、“左宝生”应改为左保生;十、判决书中第9页第二行“曹化军34806.27元”应改为42980.27元、“王洪生32976.7元”应改为32976.91元;十一、判决书中第9页第三行“藤贵生”应改为腾贵生;十二、判决书中第9页第四行“15名奶户4400.8元”应改为553567.49元、“辛胡格吉勒图2786公斤、9247.76元”应改为9247.76元;十三、判决书中第9页第五行“邹连军11478公斤、30211.71元”应改为30224.66元、“杜家祥29665.01元”应改为34841.79元;十四、判决书中第9页第七行“王艳杰22640.14元”应改为22641.08元;十五、判决书中第10页第四行“22名奶户的奶资款696304.16元”应改为704478.37元。十六、判决书中第10页第七行“15名奶户的奶资款440060.8元”应改为553567.49元。审 判 长  汪 伟审 判 员  于怀勇代理审判员  阿 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