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调确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应胜胜、刘拱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胜胜,刘拱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调确字第689号申请人:应胜胜。申请人:刘拱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应胜胜和申请人刘拱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应胜胜和申请人刘拱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应胜胜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刘拱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4421.96元,申请人应胜胜自愿补偿申请人刘拱富其他损失6627.84元,申请人应胜胜已支付申请人刘拱富损失20000元。经扣减,申请人应胜胜还应实际赔偿申请人刘拱富损失合计91049.8元(款于2015年10月29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