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洛五与杨志亮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洛五,杨志亮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王洛五,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凤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洛五诉被告杨志亮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洛五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洛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洛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洛五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