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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加田与査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加田,查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孙加田,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查学峰,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个体,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孙加田与被告查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加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查学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加田诉称,原告在银川市北环批发市场经营小白调料店,自2013年年底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调料。2014年5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调料款19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4年9月底付款30%,年底付70%。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欠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调料款195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利息15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加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举证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查学峰欠孙加田调料款19500元。被告查学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孙加田举证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的证明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加田在银川市北环批发市场经营小白调料店,自2013年年底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查学峰多次购买原告的调料。2014年5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调料款19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银川北环市场调料款19500元(壹万玖仟元伍佰元整),分两次付清(9月底付30%,年底付70%)。欠款人查学峰2014年5月29日”。到期后,被告未付款。为此,原告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孙加田与被告查学峰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孙加田为被告查学峰提供了调料,被告查学峰应当支付货款。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调料款1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查学峰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查学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查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孙加田调料款19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驳回原告孙加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查学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63元,由被告查学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占勇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玉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