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毛福华、聂海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福华,聂海勇,徐伟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261号申请人:毛福华,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杨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兆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聂海勇,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徐伟标,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可能藏匿、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许多提供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聂海勇、徐伟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许多(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惠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