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宏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宏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立,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上诉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宏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符合本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郑州市惠济区辖区,郑州市惠济区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