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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宁占武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宁占武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西坝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7597796-7。法定代表人张明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占武,住平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宁占武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嘉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