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双娥与锦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原双娥。被执行人曲泽民。被执行人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齐南路与聊滑路交界处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赵传国,经理。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泽民、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