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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立新。委托代理人管祥,该合作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钊,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2015)西临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钊给付20545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9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已于2015年9月22日撤销(2015)西临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