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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丁金林与胡兴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林,胡兴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丁金林,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胡兴节,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兴节(以其妻朱玉梅名义所存)的银行存款1710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