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兵虎与李有仓,原审第三人李相全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兵虎,李有仓,李相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兵虎,男,生于1972年9月27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有仓,男,生于1969年3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相全,男,生于1958年8月1日,汉族。上诉人徐兵虎因与被上诉人李有仓,原审第三人李相全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徐兵虎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但徐兵虎至今未预交相关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本院认为,徐兵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兵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 娜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