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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陈吉宣与苏州勤益化纤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宣,苏州勤益化纤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陈吉宣。委托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勤益化纤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明。原告陈吉宣诉被告苏州勤益化纤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陈吉宣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吉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