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祥辉与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辉,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张祥辉,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华,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辉与被告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祥辉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