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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祥辉与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辉,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张祥辉,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华,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辉与被告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祥辉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