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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德清与合肥合兴涂镀钢板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清,合肥合兴涂镀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5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清被执行人:合肥合兴涂镀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兰珍,总经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5)2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合兴涂镀钢板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清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合兴涂镀钢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67.30元(其中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合计6317.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