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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邱文焕与赵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文焕,赵文明,胡润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邱文焕,男,汉族,1946年1月10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胡润白,女,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磴渡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渡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