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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卓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卓忠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37号金盆公寓C座403室。负责人高声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炎,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卓忠平,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卓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重军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人民陪审员  章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