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其与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钟祥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王其。被告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传忠,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祥市粮食局法定代表人邹卫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诉被告湖北省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其负担。审判员 徐先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