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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崔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